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公益活动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检查监督、项目验收评估和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或项目文本。项目立项报告或项目文本由项目建议人提出。项目可来源于:
1.本组织根据宗旨和战略规划自主设计;
2.捐赠方指定意向并捐赠资金;
3.与其他组织合作开展;
4.响应政府或社会需求公开征集。
第五条 项目立项报告或项目文本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对项目承担方的资质和能力要求)
1.项目背景与社会问题分析;
2.项目目标(总目标与具体可衡量的分目标);
3.受益群体与预计规模;
4.项目实施内容、方法及创新性;
5.项目实施地点与周期;
6.项目预算与资金使用计划;
7.潜在风险与应对预案;
8.预期的社会效益与评估指标。
第六条 项目立项需由基金会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重点评估项目:
1.必要性与紧迫性;
2.目标群体的精准性;
3.方案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4.预算的合理性与成本效益;
5.与本组织战略的契合度。
项目经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一般项目理事长或授权负责人审批;
重大战略项目须报请理事会审议批准。所有批准项目均需签订内部项目任务书或外部合作协议。
第七条 项目推行项目管理员制度。基金会指定专人担任项目管理员。项目管理员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落实和文档管理。项目部应建立项目监测机制,通过以下方式跟踪项目进展:
1.定期报告:项目组需每半年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包括进度、财务执行、成果及遇到的问题。
2.现场探访:项目部人员应不定期进行现场探访,核实项目执行情况,与受益群体沟通。
3.信息管理:对项目数据进行系统录入、存储和分析,实现动态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看档案资料、现场考察、入户访谈等方法,以既定的项目计划、资金计划、项目执行程序和项目管理制度为依据,规范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流程,对实施进度进行督促,对项目效益进行检查分析,总结经验,进而指导项目开展。
第九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同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审批权限,按照《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者票据,确保票据齐全、内容真实、审批手续完备。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员会同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的初步方案,提请基金会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对经评估验收未达到合同设定指标的项目,基金会须责成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返工,直至项目达到合同设定的指标。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管理员审核后方能报销。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各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