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简称人口基金会)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积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基金会应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开展投资活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口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接受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条 人口基金会投资须在不影响本基金会正常业务活动开展前提下,按审批程序进行,以确保人口基金会待拨款项按捐赠、资助协议及时足额划拨。
第二章 投资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基金会专职人员负责投资活动方案审阅、评议、咨询指导等。基金会将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专家或专业机构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咨询、评估、论证;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实施。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对投资理财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条 人口基金会进行重大投资活动前,需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并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实施。期间如有必要,可聘请第三方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第三章投资管理与审批
第七条 人口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
理产品;
(二)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
行投资;
(三)经理事会批准同意,以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
方式直接进行的股权投资。
第八条 人口基金会投资是指:本条例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是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
第九条 人口基金会投资活动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除银行理财产品以外的金融机构或委托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比例,不得高于年度内投资资产总额的30%;
(二)以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的股权
投资,需报理事会专题审议,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提供投资产品的机构,须是在境内注册的金融 机构或其他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且近3年没有重大违规行为,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5亿元。
第十一条 人口基金会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资金拨付规定如
下 :
(一)用于购买本基金会开户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及国债,金额在2000万(含)以内,经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金额在2000万以上,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二)用于购买除银行理财产品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或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产品,金额在1000万(含) 以内,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直接以发起设立、并购、参股方式进行的股权投资,须报理事会专题审议,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人口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 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人口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人口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人口基金会利益。
第十四条 人口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人口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人口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四章 风险防控与监督
第十五条 人口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必要时可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谨慎性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 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 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直接 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人口基金会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七条 投资合作机构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国有、大中 型金融机构合作,规避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尽量选择多种
投资项目进行组合,分散项目的违约风险。
第十八条 人口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投资行为出 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
提交理事会决策。
(一)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
(二)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三)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口基金会可
以依法收回投资:
(一)被投资单位经营期满,经投资各方作出有效决议
不再延长的;
(二)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
法实施破产的;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
经营的;
(四)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行为终止的情形出现
或发生时。
第二十条 人口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 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
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