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规范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特制定本守则。
二、工作时间
(一)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中间作为午餐、休息时间。
(二)因工作需要,单位可将正常工作日与公休日调换,员工应予服从。如果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因工作需要,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单位可先行安排补休,员工应当服从单位的补休安排;如无法安排补休的,单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报酬。
(三)员工倒休需提前申请,并以不影响部门工作为前提下在一个自然月内完成,过期作废且不继续累计。倒休需填写《假期申请表》,由办公室确认签字后,理事长签批。
三、加班管理
(一)对于因工作需要,在日常工作时间以外长期超时工作的,尽量安排员工按实际加班时间在一个自然月内补休。如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二)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提起申请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作为加班。
(三)下列情形不视为加班:
1、未按规定进行加班审批而自愿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
2、出差时路途上花费的时间;
3、非工作时间出差在外,但并未安排正常工作或未经加班审批的;
4、单位组织的旅游、娱乐、体育、聚餐及其他娱乐活动;
5、单位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6、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因素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
7、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安排与本职工作不同的值班的。
(四)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核算: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2、在休息日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四、各类假期规定
(一)病假
1. 员工休病假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2. 员工休病假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9:00前一个小时以上向理事长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到办公室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 连续请病假超过5天的,或者当月累计请病假超过10天的,单位有权要求员工到单位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复查,并以该医院出具的假条作为请假依据。
4. 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
(1)职工自称“病假”,但在事前或事后均不提交有效病假证明的,缺勤当日按旷工处理。
(2)职工制造虚假病假证明或者通过欺诈、威胁、利诱等不当手段骗取病假证明的,缺勤当日按旷工处理,同时应按单位奖惩办法处理。
(3)职工出现病假期间外出旅游或在外兼职等情形的,视为职工欺诈取得病假处理。
5.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约定处理。
医疗期满后,经单位告知员工医疗期已满或将满,如职工仍继续请假或不能到单位报到的,将视为“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有权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另行提前通知),并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二)事假
1. 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2. 休事假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由行政办公室签字同意后报理事长批准。
3. 每次批准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天,全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15天。超过上述标准的,或无正当事由的,单位有权不予批准。
4. 员工请事假时,单位有权优先安排年休假。
(三)婚假
1.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职工在本单位入职后结婚的,持有结婚证明,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给予婚假15天(已含婚假3天)。
2. 婚假应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的六个月休完,超期的单位不再批准。
3. 婚假需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经报理事长批准后交行政办公室备案并一次性连续休完。
4. 本规定中的婚假天数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5. 婚假期间,与实际上岗相关的津贴、交通补助、餐饮补助、绩效工资、奖金等,不再享受。
(四)丧假
1. 凡与单位签定了正式合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去世的,可休丧假3天。
2. 员工请丧假,应在亲属去世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3. 丧假期间,与实际上岗相关的津贴、交通补助、餐饮补助、绩效工资、奖金等,不再享受。
(五)产假及相关生育假期
1.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奖励假80天。
剖腹产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以上均需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
2.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75天产假。需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
3. 男职工配偶生育的,享受15天陪产假。
4. 女职工生育婴儿后至婴儿一周岁内为哺乳期,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也可以合并使用。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
5. 产假天数包括其中的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天数。
6. 孕检假:
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公假计算。
7. 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凭医院证明休假算公假。
(2)已婚育龄男女职工,自愿做绝育手术的,凭医院证明其检查时间和休假算公假。
8. 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1)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计入个人账户。产假期间停发各项工资补贴奖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月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
(2)不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下列处理:
因女职工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单位不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或其它补偿。
非因女职工自身的原因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如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单位按本人月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3)其它未作说明的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
(4)如单位正常给职工发放产假工资,之后又申领了生育津贴的,单位有权从生育津贴中扣除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
(5)上述规定中的“本人月工资”标准,按本人月工资中的固定工资部分计算,不含绩效奖金与出勤方可享受的津贴。
(六)年休假
1. 年休假天数按以下标准计算:
(1)累计工作年限为1年以上,不满10年者,假期为5天。
(2)累计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不满20年者,假期为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者,假期为15天。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职工在享受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则下年度不得休年休假。
3.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 员工入职本单位后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可开始享受年休假。
5. 单位有权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发出休假通知,而职工自愿上班的,视为单位已经相应安排年休假。
6. 员工未申请当年年休假的,可于次年6月30日前申请休完。逾期仍未休完的,视为员工自动放弃该年休假。
7. 单位给员工的年休假超过法定标准的,超出部分作为福利年假。福利年假未休的,员工不得要求单位作出补偿。
员工所休年假,首先应视为法定年假。
8. 年休假为带薪假期,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
五、请假制度
1. 员工请假三天以上的,均应在书面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
2. 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午9:00向理事长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
3. 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
4. 请假的核决权限
注:如因理事长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在得到电话许可后,交由办公室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
5. 对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但必须在事后2天内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
6. 本制度其它条款对请假有特殊规定的,优先执行特殊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按此一般规定处理。
7. 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
(1)休假超期而未另行办理请假手续的;
(2)以欺骗方式,或以不真实的请假理由取得批假的;
(3)请假未获得批准而自行休假的;
(4)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违纪处理
1. 在规定时间未到岗者,视为迟到。
未经许可在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开者,视为早退。
有正当理由且经核实者,或因公外出者,不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2. 迟到或早退者,每月累计三次以上,每次扣罚工资50元;旷工者,每次(一天为一次)扣罚本人基础日工资1-3倍数额,同时还应按单位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3. 考勤全勤奖励
员工在一个自然月里无请假、迟到、早退等事项者,视为全勤,单位给予全勤奖励,纳入年终奖或绩效奖。
七、附则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于2021年8月26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