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其中公章是经民政部注册登记并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具有对外法人效力的基金会正式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管理的范畴包括刻制、保管、使用、废止和更换四个方面。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保管
第四条 在基金会筹备成立过程中,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已按照国家相关条例由专人负责刻制完毕,并在基金会正式成立后办理了备案手续。日后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再刻制其他印章时,应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经理事长批准,方可刻制。印章刻制申请须严格控制,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刻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指定专人保管,所有印章在移交相关保管人之前都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保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由理事长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保管。印章保管人有义务确保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印章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使用和带出。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原则上不得外带,如遇必须带印章外出办事使用的情况,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本》,办妥手续后,方可将印章带出基金会,并及时归还。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送各种公文、文书、报表;
(二)以基金会名义签订合同、协议书等;
(三)基金会办理财务事项;
(四)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五)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六)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七)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使用程序:
(一)公章使用:基金会公章使用应严格执行用印登记手续,经办人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本》。各类公文、报表、合同、支款申请等需要理事长批准的文本,填写《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发文呈批表》或《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文件处理表》,经理事长签名后可直接加盖公章。因其他业务要求需加盖公章时,用印申请人须正确填写《印章使用登记本》,办妥手续后方可使用。
(二)财务专用章使用: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办理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业务。用印申请人须正确填写《印章使用登记本》,办妥手续后方可使用。
(三)法定代表人签名章使用:法定代表人签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由基金会理事长保管。用印申请人须正确填写《印章使用登记本》,办妥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四章 印章的废止和更换
第十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由于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时,由相关保管人员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呈理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废止,并重新履行新一轮印章刻制、保管、使用程序。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基本印章如发生遗失,基金会相关保管人员须去当地派出所及时申报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其它管理办法有冲突,以本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