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人员聘用制,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聘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相关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对工作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本基金会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爱国,坚定不移地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在聘用岗位正常工作;
(五)具有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初试、面试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新聘员工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合同试用期内,员工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本基金会说明理由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试用期考核合格,由理事长审批后正式聘用;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薪酬福利
第八条 基金会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职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九条 员工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福利补贴、奖金。以上工资为含税工资,由基金会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员工福利补贴含伙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高温补贴。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半年对员工考核一次。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制定员工的绩效考核制度,理事长负责员工绩效的最终审核。
第五章 考勤及休假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
第十五条 员工要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六条 一般员工请事假在两天以内的由办公室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报理事长批准;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请假。
第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需报告理事长,待批准后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八条 员工享有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年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应采取通报表扬、颁发奖金或采取其他奖励措施:
(一)为基金会在运营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后获得明显效益;
(二)通过正当的运营途径或手段,使基金会获得特别发展效益的;
(三)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擅自离职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对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人才培训及发展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将定期开展、参加各类培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式,全方位提升员工的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岗位技能培训:针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具体技能要求进行培训,提升员工在岗位上的综合能力,如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专业模块专题培训等
2.个人发展培训:帮助员工了解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找到自己的定位,提升个人发展能力。
3.沟通能力培训:提升员工的沟通能力,帮助员工更好地与同事、领导等进行交流。
4.团队合作培训:培养员工的团队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提升团队的整体效能。
基金会将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不断更新培训内容,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将利用社会组织优势,组织参加行业内优秀社会组织开展的适合本基金会业务领域的培训活动,确保培训内容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经2023年9月26日决议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其它管理办法有冲突,以本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