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依法组织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所有收入均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是本会实施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会计制度分设会计、出纳岗位,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定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九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三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捐赠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二、负责捐赠物资的财务核算、入账工作;
三、负责基金会基金运作的核算工作;
四、负责捐赠项目的财务信息统计、分析与总结,为基金会领导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五、负责基金会税务申报;
六、负责配合做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审计及财务报表上报工作;
七、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使用发票(收据),做好领购、缴销工作;
八、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
九、定期向理事会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
二、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季末提交本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做好财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会计人员调离或因故离职,应将会计凭证、帐册、文件资料及未了事项如实移交,并由理事长监交,移交人、接交人和在场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四、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及上级机关检查本会有关财务情况,会计人员应及时报告理事长,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按要求核实固定资产、清理往来款、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期缴税。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审核每份原始凭证,对违反财务规定的收支应拒绝办理;
二、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帐户核对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工作;
三、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和财务报销,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四、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五、负责保管本会银行印鉴章中的财务专用章。
第四章 现金、银行存款和网上银行管理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限额储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募捐收到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现金收支要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二、建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的收付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若账款不符,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非现金岗位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四、因公出差或业务用款需借用现金的,须填写一式两联的“借款单”,经会计审核,理事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500元以上的开支须用支票支付,特殊情况需超限额现金开支的,须事前向财务人员说明用途、金额、理由,经理事长同意后方可给付。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三、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建立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秘书长根据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网上银行管理
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基金会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会计部对开通网银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审核后办理开通网银相关事宜。
二、为保证网上银行高效运行和资金安全,网上银行支付按权限进行管理。即出纳制单和复核管理员。
制单:出纳人员根据手续齐全的有效付款凭证办理网上银行制单业务。
复核:复核人员根据付款凭证对出纳网银指令进行复核。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收入和实物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基金利息收入,指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取得的收入,如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或请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定价后入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基金会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支出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符合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必要行政办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财经分级审批制度,财务部负责人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请款报销凭证,虚列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用于慈善公益事业五十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先作出项目方案,由理事会立项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指定了捐赠用途和使用方式的,按其指定用途和方式使用;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并由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支出,五百元以上须支票或公对公银行转账,不得现金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会议费支出要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要按照有利公务、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支出;差旅费按照《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有关工作经费补贴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报销须凭完整合法的发票、单据等原始凭证,并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理事长审批,会计审核,出纳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白头单、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或涂改的发票单据、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并由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加强流动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投资应指定专人管理,应收及预付款项需及时清理,期末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分析,估算并做好可能发生损失的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期末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减值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生减值,应做好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一般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出租目的而持有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等同视为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每年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完成全面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应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发生减值,应做好计提减值准备,待资产价值回升后予以冲回。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转让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理事长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的或者贵重的设备,须经管理部门鉴定后,按程序核销。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合作时,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完成成本核算及效益评估后,签署协议并实施。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和保管票据,并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 基金会建立票据登记管理制度,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票据,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项目。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所使用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地址、报表所属年度,由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一章 财务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 财务部对本会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对各项开支实行审核,按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告。严格执行会计、出纳分管制。对各项收支等业务进行互相稽核,对用款严格按审批、审核程序办理。出纳人员必须根据银行对帐单与银行帐户进行核对,会计人员进行核对,按需做出银行帐户余额调节表。
第五十一条 建立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制度。法人代表离任时,委托有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离任审计,对其所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坚持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人员定期向理事长、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财务纪律,应予批评教育,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